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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下载图文实录 湖北高院召开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6-06 17:13:36

  6月5日上午,湖北高院召开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湖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笛通报了2020年以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黄琦雯、民二庭庭长张竞、执行二庭庭长王争、审管办主任刘叶静、行政庭副庭长林志农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肖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很高兴同大家共同见证全国法院系统首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白皮书》的发布。

  近年来,湖北法院坚决贯彻习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全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星空体育下载,为湖北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湖北高院首创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先后获评湖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案例”“湖北省政法改革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社会治理创新十佳案例”,被省委、省政府推广到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施行。日前,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全国30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湖北经验入选,湖北法院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效再次得到和市场主体的肯定。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强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充分肯定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全局性和保障性作用,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科学的司法理念、能动的裁执方法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是践行良法善治,稳定市场主体法治预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就推进到哪里”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湖北省委强调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湖北疫后重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为此,湖北高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坚持从“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易成本、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和健康发展”的角度考量法律问题和案件处理,从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恰当的审判执行时机和司法手段方式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努力把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在此基础上,配套制定了刑事、民事(破产)、行政审判及执行领域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从宏观政策和微观操作层面形成了全方位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的制度体系,努力营造“办事情靠制度不靠人情,解决问题靠法治不靠关系”的社会环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司法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要通过经济影响评估,将司法行为是否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判断标准直观化、明晰化,为审判人员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方法指引,以采取更符合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在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实现平衡,既坚持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善意文明,既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又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实现在相互关联和互相合作前提下的共赢共生,使纠纷得到公正理性的解决。这是以评估制度固良法善治之本的意义所在。

  湖北高院连续四年将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纳入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活动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级法院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并出台相应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对落实不力的法院院长通报约谈,力求最大程度实现评估制度的贯彻落实效果。

  一是构建评估体系,突出评估重点。研究制定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1+N”实施方案。“1”指的是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应当实施评估的涉企案件。“N”指的是涉企保全、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破产审判、执行及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突出评估重点。

  二是狠抓办案质效,降低诉讼成本。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严控重复开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加大提级执行力度,防止程序空转导致“案结事不了”,切实降低企业诉讼维权成本,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审理执行进程的合理期待。

  三是加强协调联动,提升保护效能。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敏感性、群体性涉企案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后续府院联动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对涉案企业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能对当地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要求受案法院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是建设监管中心,实行全程留痕。湖北高院于2022年底建成涉企案件监管中心,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嵌入审判管理流程,对评估大数据统一汇总、分析,推动实现制度的案件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精准化水平,2023年全省法院涉企案件在线%。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补强工作短板。加强对下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的检查,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湖北高院2021年在全省法院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并整治年底不立案、随意扣除审限、超标的查封等26项突出问题;2022年对全省13个市(州)中级法院、4个直属法院开展17场拉练检查,对落实评估制度不力等营商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和验收;2022-2024连续三年对营商环境考核排名靠后的3个中级法院、10个基层法院院长公开约谈,以考核督落实。

  六是借助案例载体,扩大制度效果。为强化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定期发布正反面案例。目前已累计发布92个“红黑榜”案例,得到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今天和白皮书一起发布的15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湖北法院因地制宜、因案施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所做的努力,具有较强的问题导向和示范效应,一定程度上彰显了这项制度给湖北法院司法理念带来的变化。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施行以来,湖北法院队伍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加强,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四年来,全省法院涉企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稳步提升,由2020年的64.70%提高至2023年的80.89%,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逐步下降,由2020年的118.44天下降至2023年的66.43天,有效降低了企业诉讼维权的时间成本。落实审前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依法对159名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变更强制措施,对28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重点评估“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严重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四年审结涉企行政案件1420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412份,搭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平台,助力打造法治政府。出台预重整工作指引,引导政府和法院合理评估危困企业“涅槃重生”的可行性,四年依法审结破产案件1281件,盘活资产679.1亿元,妥善化解债务2112.1亿元,安置分流职工25612名,安置购房户27628名,帮助“中安科”等117家危困企业重整再生。贯彻“刚柔并济”执行理念,连续四年开展专项执行行动,2023年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723.35亿元,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采取“放水养鱼”“活封活扣”等执行方式,助力被执行人盘活资产,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为21658家市场主体解除失信“紧箍咒”,及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2023年,湖北法院持续推行“胜诉即退费”改革,全年完成市场主体在线亿元,以更优司法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为进一步发挥评估制度践行良法善治的功能,湖北法院及时总结改革优秀经验,以“十条举措”的形式将评估制度内化于法定程序之中,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是全面压缩诉讼周期,降低矛盾纠纷化解的诉讼成本。健全商事解纷便民通道,联合构建“总对总”在线解纷平台和集约化商事纠纷共享法庭等线下解纷平台,推行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加强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缩短诉讼全链条运转周期,降低企业选择诉讼程序耗费的时间成本。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稳定涉企产权保护的安全预期。精准打击涉企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和恶性暴力犯罪。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把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甄别纠正机制,完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深入推进涉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最大限度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加强保全、执行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给予失信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是联动释放重整效能,激发企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潜力。深化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打通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府政务数据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破产案件涉案信息“一网通查”、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探索“执行转破产+重整”机制,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识别功能,引导重整资源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四是延伸司法服务链条,优化健康可持续的经营环境。依法监督政府守约践诺,加速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建设;对行政执法中影响政务环境的多发、高发领域,提出司法预警及治理建议,共建良好的政务环境。深化合规改革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实现由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事后维权向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优化企业内部经营环境。

  下一步,湖北各级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习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深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抓手,在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主动担当履职,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制度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地创新机制,不遗余力、穷尽一切手段服务市场主体,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让企业生存下来和发展下去,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正能量和强烈信号,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持续经营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努力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记者: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请问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是如何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的?

  黄琦雯: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在涉企刑事案件审判中秉持审慎、谦抑、善意司法理念,努力把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坚决防止将民事纠纷当做刑事案件处理。

  一是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企案件全面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确保应评估尽评估。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或退赃,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能够保障审判顺利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企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采取或者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认真审查涉企案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转的影响。对涉企刑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审限管理,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制度推行4年来,全省法院共对1684件涉企刑事案件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159名审判阶段在押企业经营者被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逐年缩短、超审限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依法审慎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审慎审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坚决防止将民事纠纷当做刑事案件处理。4年来,全省法院共对28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如,某农药公司法定代理人韩某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再审法院认为,韩某销售无生产日期、批号农药,系有经营农药资质企业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属于未全面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根据涉案的金额、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据此依法对其改判无罪。该案对刑事案件审理中正确区分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企业法人责任与企业家责任、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是在全国率先推动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检察院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推动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谷城县法院率先在全国探索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功审理肖某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为全国法院贡献了原创性改革经验,相关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推广。

  下一步,全省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树牢“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查扣冻”适当性审查等制度,深入推进刑事案件企业合规改革,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刑事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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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请问在民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张竞:近年来,湖北法院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铺路架桥。今年,我们将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暖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多赢高效、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尽可能减少诉讼活动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诉累,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财产保全方面,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避免法院在仅对保全申请做形式审查即采取保全措施后,造成当事人经济成本的增加或机会成本的减损。在审理期限方面,强化诉讼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引导当事人选择更优化的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今天发布的白皮书中武汉经开区法院协调解决的案例3,就是有效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高效化解房地产项目停工引发纠纷的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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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强化民商事审判对市场运行规则的引领作用。审理涉企合同纠纷案件,注重评估合同效力对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的影响,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严格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严格评估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审理企业股权类纠纷案件,重点评估股东矛盾、企业僵局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全体出资人和股东利益出发,将裁判结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三是加强守法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认定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是培植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合规治理的环境沃土。审理劳动争议时,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知识产权案件重点评估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否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在民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记者: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涉及案件财产处置的关键环节,与企业家和企业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请问湖北法院如何在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王争:湖北法院执行部门近年来充分贯彻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经济影响评估落实到执行办案的每个环节,每案必评估,执行必研判,精准适用执行举措,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彰显人民法院的担当。

  一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展涉企绿灯行动。保全、执行阶段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重点为执行方式、强度等内容,评估结果用于“量身定制”执行方案。对于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依法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确保高效执结,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对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依法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时间和空间,避免因执行行为不当“拖垮”“拖瘦”企业。例如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湖北某铁路公司诉某木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经执行法院反复沟通协调,引入当地政府代管案涉土地,木业公司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继续经营的方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强化执行权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始终严防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实施中出现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以及乱查封、过度执行等违规行为,常态化开展整治整改活动,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信访申诉等途径,对违规查扣冻进行严格监督问责,通过启动督办、通报、约谈、“一案双查”等各种举措扎牢规范执行的铁笼子。千方百计以“活封活扣”、替代性保障措施、执行和解等执行举措,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权益及生产经营的影响,传递“司法温度”。如黄石中院办理的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某置业公司等执行一案中,通过创新的“期房转现房”,实现对被执行企业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是开展失信惩戒预警和信用修复,创新工作机制。湖北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创新衍生,建立失信惩戒预警和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执行程序中拟将企业等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先行发出预警通知书,引导其通过执行和解、申请信用宽限等方式维护自身信用;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失信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及时解除纳失,为其恢复信誉。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发布纳失名单同比下降17.42%,其中企业等市场主体纳失同比下降16.16%。,开展信用修复共计6243次,为市场主体解除“失信”紧箍重获新生。

  下步工作中,湖北法院执行部门将以最实的司法举措,最优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中贡献执行力量,保护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记者: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通过审判管理现代化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运行中,湖北法院在审判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刘叶静:审判管理是提升审判工作效能的重要抓手。湖北法院不断加大审判管理工作力度,从质量、效率、效果方面全面促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实质化运行,不断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权成本、交易成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开展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省法院去年5月制定下发专项清积活动方案,明确每年底全省法院要实现“两个基本清零、一个万分之五”的目标任务,即:三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基本清零,三年以上久押不决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的基本清零;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控制在上年度新收案件数的万分之五以内。通过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全省法院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通过积案专项清理有效发挥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预警功能,防治了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的不良现象,创建了更加透明、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运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省法院十分重视发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每月通报主要数据指标情况,每季度开展数据会商。在指标体系运用中,注重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相结合。通过对核心指标的统计分析评估案件办理对企业的影响,准确找出涉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改进,推动实现涉企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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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推动信息化赋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湖北法院智慧法院系统于去年上线,随之全省法院开展“智慧法院深化应用年”活动,全面推动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为提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运行效率,湖北法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嵌入审判管理全流程,实现在审判各环节中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推制度实质化运行。

  四是大力推进程序空转治理和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审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强调从严把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适用条件,明确“以提审和改判为原则,以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为例外”的审理原则。这一举措有效防治了“案结事不了”问题,切实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将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五是严格规范审限管理。加强对案件审限变更的审批管理,要求扣除、延长审限应当具有法定事由,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限变更的合法性、真实性严格把关。通过强化审限管理,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逐年缩短、超审限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今后,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促进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更加有效运行。

  林志农:工作情况:一是以制度为纲,规范工作运行。行政庭为全面贯彻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战略部署,近四年来,陆续制订并发布了《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全省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服务营商环境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试行)》等系列配套制度。案件评查制度实施后,全省审结各类涉企行政案件开展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率达92.17%,基本实现“一案一评”。此外,为有效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守约践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我院还联合省司法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该项制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我省涉企行政案件中企业“告官能见官、见官解纠纷”已成为常态。二抓好考核巡查,发挥机制效用。“一分靠部署,九分看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运行的好不好,还要看实效。为全面掌握全省各级法院《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试行)》的执行与效果转化情况,行政庭组织工作专班赴全省各地开展巡回考评。考评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案件125件,在被评查案件中占比4.2%。为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其走出困境,全省各地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例如,在某涉企征收案件中,人民法院避免企业因诉讼陷入经营困境,多次庭外组织协调,不仅实质化解纠纷,还帮助企业经营走上正轨;又如,在某行政协议案件中,按原协议约定履行对企业有失公平,人民法院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组织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帮助企业减少大量损失。以上都是在涉企评查中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解决的案例。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进一步落实案件评查制度。按照《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要求,在以行政审判“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推动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力求突破。提高对涉企行政案件的评估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作出防范和处置,切实为依法行政提供司法指导。二是推动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开展行政风险防范预警,主动参与政府重大项目决策风险评估,定期梳理排查涉企行政案件高发领域和矛盾突出领域,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对涉企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和治理建议。主动深入行政机关开展以案释法、以庭代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力争让每件涉企行政案件成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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