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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车祸遭拒赔雇主责任险 怎样起到保障作用

时间:2024-02-28 18:03:36

  案件显示,2019年10月6日,山东日照的老张(化名)驾驶着摩托车,带着老王(化名)一起去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不幸与案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此前不久,两人一同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作内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

  老张和老王两人均不幸离世。然而,两人去世后得到的赔付却完全不同。老王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仲裁书,被认定为工伤,拿到了工伤赔付。可老张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是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

  尽管没有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但雇佣方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老张赔付,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而另一方面,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事后,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老张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的,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雇主责任险就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

  案件发生不久后,劳务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老张已超过60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老张与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务公司和老张之间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因雇主责任险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同样不存在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劳务公司表示不服,继续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60余万元。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劳务公司在本案的相关事故当中,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是否属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

  劳务公司提出,在他们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条款里,明确规定涵盖了上下班期间。而保险公司却提出,这个条目是有前提的。其中一个小前提是,应是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而遭受的意外;另外一个大前提是,需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合同。本案当中,老张实际上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故而在上下班途中跟所从事的业务没有关联。

  保险公司认定,因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雇主方没有赔偿责任,从而保险公司也无需赔付雇主责任险。

  劳务公司提出,老张其实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后来合同原件弄丢了。为了证明此事,上诉方提交了同公司人员的7份劳动合同,还传唤了几位证人,包括老张的儿子、同事,以及派遣单位钢铁厂的管理人员。

  对于该项约定,劳务公司还说明了,这是根据当地情况而专门设立的条款,因为在当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特别多,并且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员也特别多,要是单位不对员工写上这么一条,或者在入职时不对他们表明可以拿到这样的一个条件,大多数员工可能不会来入职。对于这一情况,派遣单位钢铁厂也在法庭上作了印证。

  至此,各项证据已经明确,虽然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约定,可老张本人的合同却丢失了;虽然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了,可老张与公司的用工关系却有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

  这起保险理赔案件就此结束,但也引发人们思考。所谓雇主责任险,即以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雇主责任险这一险种,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较大重叠。在实际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伤保险进行赔付,雇主责任险也就不用赔;可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雇主责任险也很可能赔不上。

  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以员工超龄为由拒赔并不合理,尽管该员工因为超龄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但本案中劳动合同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责任承担已有事先约定,因此雇主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可以成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业内人士认为,在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新业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这类劳动群体已经不能被社会统筹工伤保险所覆盖,如果雇主责任险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与用工单位依法难以成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会导致企业用工风险无法有效分散、个人权益缺乏实质保障等。

  针对这类情况,上海金融法院建议,应指导明确雇主责任险功能定位,厘清与工伤保险的赔付界限;倡导针对个性化用工需求,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定价;规范特别约定条款内容,完善保险条款设置;加强销售核保人员培训考核,监督规范相关业务流程;推动形成多方工作合力,强化有关机构之间的金融治理协同。特别应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突出的劳动群体,关注超龄员工、劳务外包人员等多样化用工形式,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人员结构、工作性质、职业风险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保障方案,设计满足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的雇主责任险保险产品,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回应,监管部门也会择机出台统一的、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示范性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记者 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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