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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公开发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从立法层面来看,行政处罚的制度更加规范完善了,《意见》也进一步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意见》在处理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上有哪些规定?对执法工作又有哪些影响?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在回答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这两年来,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地区和部门反映,一些法律在具体应用方面还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指导推进执法工作,《意见》对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具体应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刘大伟举例说,为了解决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是未规定罚款数额,执法人员不易适用的问题,《意见》规定,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罚款数额的,规章必须要规定具体的数额,而且规章规定的这个具体数额不得超过规章可以设定的罚款限额。规章可以设定的罚款限额是多少呢?这都是有具体规定的。比如,对部门规章来说,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罚款限额,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另外,为了解决执法人员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仅适用单行法造成过罚失当的问题,《意见》也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总则”的提纲挈领作用,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适用,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意见》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突出了行政处罚法的统领地位,有利于处罚结果符合法理、事理、情理,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等问题的出现。
“我刚才提到的《意见》这两方面的规定,都是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这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刘大伟表示,下一步,司法部还将依据职责,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要求,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推动各级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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