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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太格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存在以下问题:
太格时代部分项目于2022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相关项目存货账面余额于2020年末及2021年末超过合同价格,公司未对相关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2021年太格时代应计提未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78.51万元、14.61万元。
太格时代将部分项目发生于2021年的成本费用结转计入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的规定,涉及金额为74.18万元。
太格时代个别项目以前年度会计处理错误,通过调增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予以解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及金额为115.02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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