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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601390,股价6.33元,市值1566.81亿元)控股公司被罚64万元;超标排放废气,(SH600970,股价11.25元,市值297.26亿元)控股公司收到19.9万元罚单……2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48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非政府)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根据2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3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3家上市公司。其中,9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3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73.6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控股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超审批范围违法使用林地,被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罚款约64.73万元。
文号为“晋林罚决字﹝2023﹞第040036号”的处罚书显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月在实施青兰高速黎城至霍州段项目工程时,超审批范围占用大南坪林场林地弃渣,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7044.07平方米(合10.57亩),其中严重毁坏面积为930.10平方米(合1.40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被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处罚。
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限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照《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毁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罚款约64.73万元。
2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中国中铁,接线人员表示,会去了解处罚的实际情况。
此外,在本期数据中,龙源电力(SZ001289,股价18.39元,市值1541.44亿元)控股公司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也因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被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罚款24万元。
文号为“晋林罚决字﹝2023﹞第040045号”的处罚书显示:“2023年6月,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实施龙源静乐婆娑风电场扩容项目时,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经确认该单位违法占用杜家村中心林场林地面积2678平方米(合4.02亩),涉案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类型为省级公益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被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处罚。
同时处罚如下:一、责令限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依据《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婆娑风电扩容项目)占用山西省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杜家村中心林场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恢复被毁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罚款约24.1万元。
文号为“皖淮南环﹝潘﹞罚﹝2024﹞5号”的处罚书显示:“2023年11月29日,受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环境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3112803)显示2023年11月29日20:09~21:42该公司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下风向厂界外2mG3臭气浓度值为24,下风向厂界外2mG4臭气浓度值为32,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臭气浓度限值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9.9万元。
2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中材国际的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同日,记者致电中材国际,接线人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如有最新情况再向记者反馈。截至发稿前,记者未获得进一步的反馈。
此外,实朴检测(SZ301228,股价8.20元,市值9.84亿元)控股公司合肥实朴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因相关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即投入生产,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皖合环罚﹝2023﹞71号”的处罚书显示:“合肥实朴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5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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