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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3时,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关于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回答了极目新闻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了《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一是依法科学设定罚款,既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也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二是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三是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原则?针对不及时改正的过罚不当行为,如何进行监督?会上,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在回答极目新闻这一提问时表示,关于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两年在实践中比较受关注。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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